成功牵手心动女嘉宾,婚介公司服务却“打折扣”,谢媒礼金可否拒付?法院这样判!
文章分类:婚姻法规 发布时间:2024-07-30 阅读: 3234
恋爱陪跑
亲密度升级
三媒六聘及彩礼洽谈
……
不会谈恋爱没关系
手把手教你
牵手心动女嘉宾
这样的相亲服务谁不心动呢
但若婚介公司未满足合同服务内容
拒付谢媒礼金是否合理呢?
请看本期案例
2022年5月4日,沐先生(化名)到某婚介服务工作室登记婚介信息,并于当日双方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及附件、《会员登记表》。合同约定:“甲方为沐先生、乙方为婚介服务工作室;甲方在签署服务条款协议前根据双方协商后的决定,现场支付相关费用。合同附件约定:甲方选择服务套餐A,服务时间3个月,服务约见3次,平台赠送银卡VIP(399元),费用3688元;甲方在合同签订日支付3688元作为预交定金;甲方因乙方介绍对象成功结婚(在民政局成功婚姻登记)时,以人民币5888元谢媒礼金酬谢乙方,谢媒礼金在甲方婚姻结婚登记处领结婚证起一个月内支付;定制1对1线下服务套餐的男女会员:搜索定向人选,提供免费约会区,相亲后回访,恋爱陪跑、进度管理、亲密度升级、恋爱技巧、全周期恋爱服务,问题分析,情感调解,三媒六聘及彩礼洽谈。”同日,沐先生向婚介服务工作室支付会员费3688元。
2023年6月1日,婚介服务工作室安排沐先生与秦女士(化名)在婚介服务工作室见面,此后婚介服务工作室未再提供任何服务。沐先生与秦女士保持联系并发展成恋爱关系。2023年10月4日,沐先生与秦女士订婚。2023年11月6日,沐先生与秦女士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因沐先生拒不支付谢媒礼金5888元,婚介服务工作室将沐先生诉至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认为,婚介服务工作室与沐先生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23年11月6日,沐先生与秦女士在民政局登记结婚,根据合同约定,沐先生因婚介服务工作室介绍对象在民政局婚姻登记成功时,以人民币5888元谢媒礼金酬谢,但婚介服务工作室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周到的提供服务,在介绍沐先生与相亲对象认识后,不仅未继续跟踪两人的交往过程,同时在沐先生谈婚论嫁时未履行三媒六聘及彩礼洽谈义务,存在重大的服务瑕疵,故酌情认定沐先生支付婚介服务工作室谢媒礼金3000元,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婚介公司是为会员提供婚恋交友的信息和平台,现阶段的服务内容五花八门,虽不能保证从推介对象到服务完全符合会员的心理预期及征婚成功率,但是一些商家背离会员服务的本质和初衷,只追求利润、对服务“打折”的做法,确实不可取。
婚介服务合同中,接受服务方需支付的服务费应结合合同履行过程、进展等因素来衡量,而非单纯以结果来评价服务价值,如受托人仅适当地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则委托人需支付部分服务报酬或已支出的必要费用,而非是仅仅根据结果来支付全部费用。
征婚者在选择婚介服务订立服务合同时,要注意会员具体权益内容,尽可能明确服务时间、介绍次数、介绍数量、对象标准等细节,从而实现对婚介服务机构的有效约束,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注意及时留存证据,以此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来源:醴陵法院网